
公告日期: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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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合捷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以及《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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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根据第一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同时,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
长康作添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0,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髙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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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