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5
安徽华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华甬新材”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华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由刘晋华、李骘、杨易、于明明、袁睿 5 人组成,由保荐代表人刘晋华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辅导人员均为华安证券正式员工并均具备执业资格。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1、辅导时间
本期为第四期辅导,辅导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2、辅导方式
本辅导期内,华安证券辅导工作小组结合辅导对象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尽职调查、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日常交流等方式有序开展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本辅导期内,华安证券作为辅导对象新三板持续督导券商,持续督导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及监事会等相关规范运作,协助辅导对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辅导期内,华安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协助辅导对象对接有关政府部门,落实扩建二期项目(年产 200 吨吡唑酸、1500 吨4-叔丁基环已酮技改项目)的顺利实施,助力辅导对象业绩稳步增长。
3、本辅导期内,华安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持续推进尽职调查工作,根据辅导对象实际情况和尽调工作开展进度,与辅导对象召开项目协调会,针对重点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并组织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讨论。
4、本辅导期内,华安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向辅导对象传达介绍最新监管政策、动态及规范要求,督促辅导对象及相关人员理解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要求等,引导辅导对象持续关注最新的监管政策和规范运作要求。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在辅导工作开展过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辅导工作,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专项辅导工作,辅导工作顺利进行。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辅导对象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已按照新三板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对有效的治理体系和相对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业务和制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要求。
辅导对象进一步按照到《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辅导对象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本辅导期内,辅导对象积极配合,辅导工作进展顺利,辅导对象不存在显著问题。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辅导工作小组将会持续、严格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辅导对象的规范运行进行核查、梳理,及时发现问题、做出诊断、提供解决建议并督促落实,确保辅导对象合法合规经营。
目前仍存在主要问题为,辅导对象业绩尚未达到上市财务要求,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根据辅导对象经营及战略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战略布局,扩大经营规模,辅导对象拟投资建设年产 200 吨吡唑酸、1500吨 4-叔丁基环已酮技改项目。
截至 2024 年 9 月末,土建主体工程已完成约 80%,部分设
备已签订订货合同,并陆续到货准备进场安装调试,建设进度按计划推进。
公司将通过该项目进一步拓展公司经营产品种类,为公司带来新的业绩增长点,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实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将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和收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辅导工作小组后续将协助公司积极对接有关政府部门,落实扩建二期项目的后续工作,推进扩建项目建设进度,尽快投入生产,助力公司业绩稳步增长。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一)辅导人员
下一阶段,辅导工作小组由刘晋华、李骘、杨易、于明明、袁睿 5 人组成,由保荐代表人刘晋华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
(二)主要辅导内容
1、进一步协调推进辅导对象扩建二期项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协助辅导对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继续推进尽职调查,对公司治理、规范运行、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梳理和规范,持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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