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7
证券代码:873410 证券简称:生态家园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生态家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鲁
1481 民初 358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生态家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茂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乐陵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原名称: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签
《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畜禽养殖粪污加工处理利用建设项目 EPC 总承包发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工
程已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
审计,并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经核算,截至目前被告
尚欠原告工程款 4,995,200.00 元。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4,995,200.00 元及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为 1,145,515.36 元,嗣后以 4,995,2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原名称: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签
订《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畜禽养殖粪污加工处理利用建设项目 EPC 总承包发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
工程已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
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经核算,截至目前被
告尚欠原告工程款 4,995,200.00 元。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损失 20 万元(此价为暂估价,具体金额以第三方鉴定的损失为准);
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2021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原名称: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签
订《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畜禽养殖粪污加工处理利用建设项目 EPC 总承包发包给原告,因原告供货延迟,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来贵院,望准许。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山东生态家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乐陵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所涉案的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畜禽养殖粪污加工处理利用建设
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 2024 年 2 月 20 日经第三方山东翔昊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审定造价金额 14,988,000 元,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乐陵市动物卫生检疫
中心)已付 9,992,800 元,未付工程款 4,995,200 元(含 3%质保金 449,640 元);
2、调解协议签订且本院出具本调解书后,山东生态家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立即申请解除对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乐陵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已查封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否则,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乐陵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有权拒绝履行本调解协议书且不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山东生态家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乐陵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乐陵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在其被查封账户解封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生态家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50 万元;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山东生态家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00 万元;于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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