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 年 九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对应全称或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 指 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叶迪车灯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指 曾用名“常州市双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2006 年
2 月 28 日变更名称为“江苏叶迪车灯有限公司”)
沃克电器 指 常州沃克电器有限公司
蓝天车辆 指 常州市蓝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常州叶迪(佰喜乐/ 常州市叶迪车灯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 日更名
常州璟滔) 指 为“常州市佰喜乐邮电器材有限公司”,后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更名为“常州璟滔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指 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指 总经理、财务总监
重大合同 指 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或虽已履行完毕但对公司存在
重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
本标准指引》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挂牌 指 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审计报告》 指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苏亚锡审[2019]125 号”《审计报告》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券商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会 指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期,最近两年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5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挂牌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的挂牌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有关公司及其前身成立及变更、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本次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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