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证券代码:873414 证券简称:科莱瑞迪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
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拟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中止、终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一)触发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在符合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符合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中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因达到上述第 1 项触发条件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时: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如再次出现第 1 项触发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达到上述第 2 项触发条件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如再次出现第 2 项触发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3、在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 1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
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触发条件而
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己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触发条件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各相关主体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己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己届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3、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 1 的情形)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 2 的情形)。
4、回购规模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 1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
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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