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0
关于
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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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北意字(2025)第 003-01 号
致: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核发《关于广州
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
华兴对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6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华兴审字
[2025]22013310185 号”《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华兴审字[2025]22013310197 号”《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信达律师结合发行人财务数据的更新情况,对发行人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核
查。
根据前述核查结果,信达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1-6 月,“《审计报告》”指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
审 字 [2024]22013310028 号 、 华 兴 审 字 [2025]22013310117 号 、 华 兴 审 字
[2025]22013310185 号《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指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审字[2025]22013310128 号、华兴审字[2025]22013310197 号《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生产经营合规性...... 4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5.与美国科莱业务开展情况...... 38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8.股权激励及相应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53
四、 《审核问询函》问题 11.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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