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
关千常州市翔云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六年五月
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
关千常州市翔云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常州市翔云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常州市翔云智能控制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市翔云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以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2026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会。
(二)2026年4月2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踞平 台披露了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编号2026-006) , 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 方法及备查文件目录 等。
(三)2026年5月13日,公司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由蓝事长隆正祥主持。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_、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堇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具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会应出席 的股东应为6名。 依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签名以及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本次出席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00 万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0%。
(三)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蜇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律师也出席了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记 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l、 审议通过《关千公司2025年度篮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关千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千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镜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审议通过《关千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不 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 号为(8) : 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 的情形, 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悄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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