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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5:32:53 股吧网页版
聚脉文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3416 证券简称:聚脉文化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聚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聚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聚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聚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九条 除了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关联法人和第八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关联方亦包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应被认定为关联方的其他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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