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3416 证券简称:聚脉文化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聚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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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聚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聚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上海聚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留置、定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符合《公司法》、《担保法》、《监管办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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