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1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2 号
关于对田选宾等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的决定
当事人:
田选宾,平凉静宁苹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宁苹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甘肃德美地缘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静宁苹果股东。
甘肃静宁银河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静宁苹果股东。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2 月 29 日,田选宾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甘肃德美
地缘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减持静宁苹果股份,减持数量为 2,250,000 股和 1,181,000 股,合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
100%变动为 77.14%,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 95%、90%、85%、8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甘肃静宁银河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增持 3,429,000 股,持股比例从 0%变动为 22.86%,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 10%、15%、2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田选宾、甘肃德美地缘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甘肃静宁银河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田选宾、甘肃德美地缘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甘肃静宁银河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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