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1-02 15:37:21 股吧网页版
风华新能:补充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1-0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或“风华新能”)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或“本次申请”)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为公司本次申请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关
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
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
事务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问询函(二)》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公司本次申请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审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第二大股东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根据一反回复,公司与风华高科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请充分说明差异的原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