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0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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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或“风华新能”)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或“本次申请”)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为公司本次申请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关
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
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
事务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问询函(二)》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公司本次申请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审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第二大股东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根据一反回复,公司与风华高科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请充分说明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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