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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1-02 15:37:21 股吧网页版
风华新能: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1-0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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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或“风华新能”)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或“本次申请”)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审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1”)

回复:

(一)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经核查,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风华新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访谈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核查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明细账、银行对账单等;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制度;取得控股股东出具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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