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5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抚顺隆基电磁科技有限公司整体转变,而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抚顺隆基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原有各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LONGI MAGNET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沈抚新区文华路 6 号
经营场所:辽宁省沈抚新区文华路 6 号、辽宁省沈抚新区沈东二路 69 号
邮政编码:11312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1,217.6 万元(壹亿壹仟贰佰壹拾
柒万陆仟圆整)。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56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公司将通过对公司资产和其它社会资源的合理整合与优化利用,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争取公
司利润和价值的最大化,确保公司有关方面的合理利益并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的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同一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 11,217.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将其在抚顺隆基电磁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公司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万股)
1 张承臣 2,123.4637 23.5940% 2011.8.27 净资产折股
2 赵能平 1,841.9362 20.4660% 2011.8.27 净资产折股
3 李春安 1,244.0585 13.82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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