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873425 证券简称:隆基电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
湘民终 8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湖南精工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湖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3、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承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5 月 18 日,湖南精工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
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地点:湖南衡阳,合同价 16,000 万元,交货期限:交货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解决合同争议方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在交货期限和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湖南精工公司与上诉人上海科大公司、沈阳隆基公司因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 04 民初 25 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南精工公司上诉请求:1.上海科大公司赔偿湖南精工公司为处理 23 项安
装质量问题、15 项缺陷问题和 26 项现场返工和重新补漆费用支出 738,727.13 元
和由此产生的人工工资、差旅费、现场整改人工费、外聘人员工资、翻译费、现场安装指导费 2,163,111.97 元;2.上海科大公司、沈阳隆基公司赔偿湖南精工公司在设备安装中因为解决质量问题重新购买材料、运费的 550,925.85 元;3.上海科大公司和沈阳隆基公司连带赔偿湖南精工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资金利息及汇率损失,即安装调试款利息损失 17,496,724.38 元,履约保函利息损失14,682,436.44 元,汇率损失 539,723.1 元;4.上海科大公司、沈阳隆基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湖南精工公司提交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的检验鉴定意见书和湖南兴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湘兴源专审字(2023)第 1154 号《对由于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湖南精工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损失金额鉴定意见书》是证明本案法律事实的有效合法证据,应予采纳。2.湖南精工公司为处理 23 项安
装质量问题、15 项缺陷问题和 26 项现场返工和重新补漆费支出 738,727.13 元和
由此产生的人工工资、差旅费、现场整改人工费、外聘人员工资、翻译费、现场安装指导费 2,163,111.97 元,上海科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湖南精工公司主张的资金利息及汇率损失,合法合理,应予支持。业主单位 PT OKI PULP&PAPER MILLS(以下简称 PT OKI 制浆造纸公司)没有按时向湖南精工公司支付保证金的原因就是除铁器质量问题导致的,由此给湖南精工公司造成了相应利息和汇率损失。4.湖南精工公司主张的重新购买材料、运费和电缆及配件 786,017.35元的赔偿金应当予以支持。湖南精工公司购买这些产品是用于案涉设备安装中的整改,不是 PTOKI 制浆造纸公司所购买的设备本身,故不需要其签证确认。
上海科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湖南精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湖南精工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湖南精工公司提交的 PTOKI 制浆造纸公司发送的投诉信系该公司伪造。2.关于案涉除铁器存在质量问题的认定存在错误。湖南精工公司与上海科大公司之间只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没有关于除铁器的具体技术协议,未约定设备的具体型号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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