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3426 证券简称:智恒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智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
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安徽智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智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
的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应当在一个月内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七条 董事享有如下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项,签订重大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九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
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
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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