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3426 证券简称:智恒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智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智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第(四)项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
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三条 在担保文件签署前,若被担保方在征信、经营和财务方面发生异
常,或存在资产、账户被司法冻结、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情形的,董事长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文件的签署,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充足的反担保,否则,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公司为其他第三方对外担保时,也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反担保
第十六条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