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3426 证券简称:智恒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智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明确监事会职责,安徽智恒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智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会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尚在任职期间的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自配偶和直系亲属;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在任职期间,监事出现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存在本条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主动离职。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会组成,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
力。
第七条 监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
务活动情况;
(二)有权了解和查阅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公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报告,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四)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六)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违法行为、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行为或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更换董事或解聘总经理的建议,并经监事会表决后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报告;
(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八)必要时,监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九)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关联关系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第九条 除非有监事会的授权,任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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