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7
公告编号:2024-003
证券代码:873427 证券简称:蓝盟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蓝盟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鲁
06 民终 1229 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一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蓝盟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世宁
公告编号:2024-00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自 2010 年开始为原告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防水工程施工,双方约定防水保修期为 10 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 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属被告责任由被告免费维修。
由于施工工程存在漏水问题,双方就维修及费用承担问题协商未果,因而进入诉讼程序。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3 年 2 月 2 日,本案件开庭审理,原告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原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对其施工的防水工程(烟台高新区中盛国际酒店、烟台中盛国际海景酒店、威海好运角国宾海景酒店别墅群、威海爱莲湾别墅群)进行免费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其施工的防水工程(烟台高新区中盛国际酒店、烟台中盛国际海景酒店、威海好运角国宾海景酒店别墅群、威海爱莲湾别墅群)维修费用暂定 3,127,821.90 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件一审已经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鲁 0692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 0692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施工的防水工程(烟台中盛国际酒店)维修费用暂定 2276774 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山东蓝盟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公告编号:2024-003
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 0692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1,82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89,880 元,合计 126,703
元,由原告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二审情况
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鲁
06 民终 12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5014 元,由上诉人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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