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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29 20:29:20 股吧网页版
金丝利: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2-09-29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 151 号
新丽华中心 10 层

邮编:210019

GUANTAOLAWFIRM

Tel:86 025 5779 3566 Fax:86 025 5779 3566 10/F, Xinlihua Center, 151 Taishan Road,
E-mail:guantao@guantao.com Nanjing,210019, China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观宁意字(2022)第【625】号

2022年9月

目录

释义...... 2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一)收购人基本信息...... 5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7
(三)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
(四)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7
(五)收购人、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 8
二、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 10
(一)收购人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 10
(二)交易对方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 10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11
(一)收购方式...... 11
(二)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 11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定价依据...... 14
四、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金丝利股票的情况...... 15
五、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5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5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15
(二)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16
七、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7
(一)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17
(二)对公众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17
(三)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8
(四)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9
(五)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20
(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0(七)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类金融相关业务和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类资产的承诺

...... 20
(八)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21
八、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21
九、结论性意见...... 21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收购事项指派的经办律师

江苏健中 指 江苏健中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江苏健中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锋

金丝利/公众公司/ 指 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公司
精华制药/交易对 指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转让方

江苏健中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本次收购 指 系统大宗交易方式收购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的公众公司42,944,785股股份,占公众公司股本总额的
26.93%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目的而编制的《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全国股转系统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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