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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07 18:43:21 股吧网页版
远航高新: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远航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07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远航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83 号金鼎大厦 14 层

电话:0532-85953988 传真:0532-85953977

网址:http://www.jingsh.com

二〇二四年二月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6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不需要履行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的意见 ...... 9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9
四、关于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 10五、关于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是持股平台及不存在股份代持的
意见 ...... 14六、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关联关系15
七、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6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6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9
十、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20十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及管理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 22
十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 22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远航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2024】京青意字第 004 号
致:青岛远航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远航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定向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定向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发行人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在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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