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1
公告编号:2021-013
证券代码:873439 证券简称:尚华堂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洛阳是涧西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曹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牛大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或公司或尚华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孔慧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姓名或名称:亳州市蔚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
公告编号:2021-01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姓名或名称:孔慧玲(以下称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姓名或名称:茹体伟(以下称被告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3 月中旬,被告一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二原告提出借款
请求,口头约定月息 1.5%,二原告同意。2021 年 3 月 17 日,二原告与被告一河
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二原告向被告一河南尚
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借人民币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按照年息(LPR)15.4%的 4 倍支付利息,被告孔慧玲、茹
体伟、亳州市蔚深药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依约于当日向被告一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款共计 500 万元。
截止 2021 年 4 月 25 日,被告一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二原告按
照月息偿还利息共计 8 万元。借款到期后,二原告向被告追偿无果,故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
数,按照年息(LPR)的 4 倍支付,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
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
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1-013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诉前保全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对公司资金周转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截止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应对,同时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公司将积极依法促成诉讼进展。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豫 0305 民初 2300 号
洛阳是涧西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豫 0305 民初 2300 号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 0305 财保 135 号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21)豫 0305 民初 2300 号
曹莉、牛大伟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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