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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9-16 21:04:50 股吧网页版
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9-16


关于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由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公司股权历史沿革问题。(1)请公司补充设立及历次增资时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每笔注册资本缴纳的人员、时间、金额、验资情况等。(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说明对公司在股改前注册资本实缴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公司在股改前是否缴足注册资本发表明确意见。
2、尚华堂有限曾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期间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展示,2017 年 12 月 8日尚华堂有限完成在该区域股权市场的摘牌。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以下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股权在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的规定,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 5 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2)公司股票是否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情形,公司股权是否清晰。

3、关于公司产品及技术信息披露问题。(1)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产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集中采购中标情况。(2)请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医药制造公司》披露公司技术、专利信息。(3)请主办券商比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医药制造公司》的规定核查公司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否完整、齐备、合规。

4、公司业务的合法合规性。(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产品是否依法予以注册或备案,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在产业链中所处的环节、相关的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公司的采购、生产及销售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若存在违法行为,请公司补充说明并
披露公司是否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相应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3)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实施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建立并严格履行覆盖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全过程管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行政处罚或民事索赔并发表明确意见。(4)近期《药品管理法》完成修订,对药品研发生产过程、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均有变化,请主办券商结合“新法”的修订内容分析说明对公司业务和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若对公司业务存在重大影响,请公司对相关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5)报告期内,公司除中药饮片外,还从事中药材的销售业务,但尚未取得药品经营 GSP 认证,公司从2019 年 7 月份开始已经停止经营中药材销售业务。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从事中药材销售业务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量化分析公司停止中药材销售业务对公司营收、利润产生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6)报告期内,公司因生产劣药多次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产品多次出现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前述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说明核查依据;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的
有效性。(7)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公司药品广告的管理、发布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劳动用工的合规性。(1)公司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主管机关的明确意见核查前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主办券商结合公司当前公司社保缴纳情况核查测算补缴社保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并结合实际控制人的财产情况分析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有效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到公司时与原任职单位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约定和履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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