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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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三)
二 O 二 0 年一月
目 录
一、尚华堂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尚华堂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5
三、尚华堂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5
四、尚华堂的设立 ...... 6
五、尚华堂的独立性 ...... 6
六、尚华堂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
七、尚华堂的股本及演变 ...... 7
八、尚华堂的业务 ...... 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
(一)关联交易更新 ...... 8
(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12
(三)尚华堂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12
十、尚华堂的主要财产 ...... 13
(一)知识产权 ...... 13
(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 14
(三)尚华堂的对外投资 ...... 14
十一、尚华堂的重大债权、债务 ...... 14
(一)尚华堂的重大合同 ...... 14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或应付款...... 24
十二、尚华堂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6
十三、尚华堂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6
十四、尚华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6
十五、尚华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尚华堂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27
十七、尚华堂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28
十八、尚华堂的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 28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9
(一)尚华堂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9
(二)尚华堂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三)尚华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十、结论意见 ...... 3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致: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尚华堂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下发的《关于河南
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河南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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