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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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二)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238 号
二 O 一九年十一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华堂”)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9】第 0200 号”《北京市康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河
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 2、关于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公司报告期内多次因产品质量遭
受行政处罚。(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期后是否受到类似行政处罚并就公司采取的解决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期后是否受到类似行政处罚并就公司采取的解决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曾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而受到洛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为洛阳市场监督管理局)7 次行政处罚,与药店和客户对于药品的保管不当有关,由于药效挥发导致药品成分含量不合格,而洛阳药监部门在接到外地药监部门抽检结果后即按其行政执法流程开出罚单。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举证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逐步调整药品内部质量控制标准,将易挥发的药品相关药效含量调整至高于国家药典质量标准,以延长药效期限,同时加强外包装管理,避免出现部分产品(如地黄、紫苏梗等)在外包装打开检查后,无法证实相关产品确系公司生产而难以举证的情况。
此外,公司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确保从“原材料入厂——生产——产品出厂——市场产品”质量信息反馈的质量关,保证药品质量。公司从原材料开始把好产品质量,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入库;原材料入厂后,公司质监员对入厂的原材料产地、供应商、名称、包装、采收时间等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对原材料进行混合,做到原材料的质量均一;公司质监员对原材料在库、生产全过程、产品在库等全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反映;产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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