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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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229 号
二 O 一九年十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华堂”)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9】第 0200 号”《北京市康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下发的《关于河南
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 1、关于公司股权历史沿革问题。(1)请公司补充设立及历
次增资时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每笔注册资本缴纳的人员、时间、金额、验资情况等。(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说明对公司在股改前注册资本实缴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公司在股改前是否缴足注册资本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说明对公司在股改前注册资本实缴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公司在股改前是否缴足注册资本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股改前注册资本实缴事项的记账凭证、银行缴款记录以
及河南万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2018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豫万汇验字(2018)第 BY0226 号、豫万汇验字(2018)第 BY0241号《河南尚华堂药业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2014 年 6 月 17 日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600.00 万元;2015 年 8 月,公
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00 万元;2018 年 8 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500.00
万元。2015 年 3 月 25 日开始,股东陆续将出资款(增资款)投入公司,截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股东已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500.00 万元以货币方式缴足,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缴资人 缴资日期 金额 验资情况
1 茹体伟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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