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3442 证券简称:鑫源电气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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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或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8 个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
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
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
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十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
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
纳税情况。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作出审慎判断,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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