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3442 证券简称:鑫源电气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或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8 个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定价公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该交易必要性,定价依据和合理性等,并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六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类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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