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3443 证券简称:欣海船舶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策的合法性,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
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公司章程中列明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
及其他与会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000万的。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含3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含5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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