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3443 证券简称:欣海船舶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
(一)如为公司或企业,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第 2 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如为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本条第(一)项第 1 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第 1、2 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或第(二)项规定的第 1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第 1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或第(二)项规定的第 1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
第四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公司关联方的主体: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关系而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
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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