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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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3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更新...... 4一、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市场开拓障碍的核查更新(《问询函》问题 1 第(3)项).4二、关于智慧供电系统业务大幅上升的可持续性的核查更新(《问询函》问题 2).... 8
三、关于生产经营合规性的核查更新(《问询函》问题 3)...... 23
四、关于发行人的其他问题更新(《问询函》问题 12)...... 47
第三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变化情况...... 62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2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3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4
四、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9
五、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71
六、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5
七、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8
八、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4
九、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87
十、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7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89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2
十三、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5
十四、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97
十五、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9
第四部分 结论意见 ...... 101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产品资质...... 10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
所关于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淮南万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鉴于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
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容诚审字[2024]230Z431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4〕22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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