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1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西格玛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之
法律意见书
(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 月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68 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 5A 栋 11—12 层
No.68 Xincheng Technology Park International R&D Park Building,5A 11—12/F,
The Olympic Avenue,Jianye District of Nanjing City,Jiangsu Province,China
Tel:+86—25—89601101 Fax:+86—25—89601099
www.yingkelawyer.com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西格玛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
之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2023]盈南京非诉字第 6662 号
致: 南京西格玛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西格玛医学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格医学”“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修
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23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西格玛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南京西格玛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西格医学向本所作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
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
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政府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相应的根据。
4. 本所律师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
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评级报告
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I
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
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
权对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
报送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声明之前提,本所承诺,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