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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18 16:39:25 股吧网页版
赛尔密封: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8


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二零二零年二月

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密封”、“公司”或“股份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已出具《关于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一”)中需申请人律师说明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期后往来款项明细账,银行流水以及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取得了公司制定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本所律师认为,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之“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情形的,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完成交付或权属变更登记)。”之规定。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二、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
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回复:

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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