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关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及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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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 1—关于收购子公司东汽电站 ...... 4
问题 2—关于子公司东汽电站历史沿革 ...... 36
问题 5—关于定向发行 ...... 63
问题 6—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 ...... 67
其他 ...... 71
附件一 ...... 74
附件二 ...... 7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
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三板字[2024]第 003-2 号
致: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定向发
行的法律意见书》、2024 年 8 月 12 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恩
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4 年 9 月 2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海恩能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信达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转让相关事项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挂牌转让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公司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收购子公司东汽电站
根据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1)2018 年 12 月公司入股东汽电站后,持续收
购实际股东持有的东汽电站的股权,2019 年至 2023 年期间,公司合计收购 113名实际股东持有的东汽电站的股权。(2)公司通过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东汽电站控制权,收购完成后,东汽电站仍保持独立法人地位并持有相关资产;东汽电站继续开展能源辅机研发、生产销售业务。
请公司:(1)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乐武的任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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