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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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 039 号
致: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恩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海恩能源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海恩能源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信达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海恩能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海恩能源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前述
公告所述,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曹乐武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438,7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
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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