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的
合法合规意见
主办券商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的规定,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华源证券”)作为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恩能源”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的对象范围、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确定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海恩能源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并在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稿。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如下: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其他需要激励的人员。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
所有参与对象应以货币出资,可以由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与本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7、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参与对象发生以上任何不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应当根据本计划的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给公司董事会指定或同意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其他员工。”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调整份额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许子珺女士因个人原因转让其持有的广州乐恩必达投资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恩必达”)的部分财产份额。许子珺已向乐恩必达及持有人代表申请转让其持有的乐恩必达 20 万元的财产份额,经持有人代表曹乐武先生同意,由其本人受让许子珺女士持有的合伙企业 20 万元的财产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办法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调整、终止以及权益处置办法”之“(五)持有人权益的处置”规定:
“1、持有人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丧失,其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及对应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按照持有人退出机
制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负面退出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将他人与公司(含子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利用职权侵占公司(含子公司)财产或者挪用资金;
3)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含子公司)的商业机会;
4)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期间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含子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以自己或以他人的名义在同行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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