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一)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能,保障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公司董事会定期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经理层及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配合。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全体委员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等重大事项,促进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优质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三)协调公司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研究有关重大专项审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挂牌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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