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6
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翠樱街 1 号 402 室自编 056 房)
关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定向发行申请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主办券商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二○二六年一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恩能源”、“公司”、“发行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华源证券”)、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一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说明
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审核问询函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广东海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引用原定向发行说明书内容 宋体(不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 1:关于发行对象 ...... 4
问题 2:关于募集资金用途 ...... 6
问题 1:关于发行对象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对象不确定,不超过 30 名。请发行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根据现有投资者接触情况等补充披露本次发行对象的具体范围及类型、数量上限、谈判进展等。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根据现有投资者接触情况等补充披露本次发行对象的具体范围及类型、数量上限、谈判进展等。
公司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二次修订稿)“二、发行计划”之“(三)发行对象”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本定向发行说明书出具日,公司仍在与潜在发行对象密切沟通中,沟通进展情况如下:
对象类型 数量 潜在认购金额 谈判阶段
私募股权基金 4-5 家 2,500-3,500 万 已完成尽调程序,正
元 在进行协议谈判。
自然人 4-5 人 1,500-2,000 万 正在进行协议谈判。
元
根据公司与潜在发行对象的沟通进展,公司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二次修订稿)“二、发行计划”之“(三)发行对象”及“(十二)本次发行是否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部分将本次发行对象人数修订为“公司拟向不超过 15名合格投资者发行股份”。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海恩能源《定向发行说明书》;
2、查阅《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查阅与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
件;
4、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二)核查结论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
根据公司第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定向发行说明书》,本次发行属于发行对象不确定的发行,发行对象拟不超过15名。
1、发行对象的范围: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应是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应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规定的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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