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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5 15:33:43 股吧网页版
联城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73456 证券简称:联城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联城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联城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联城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联城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在作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进行,董事会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二章 担保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挂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若发生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等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涉及董事回避表决情形,应召开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该担保事项的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担保管理

第九条 遵循平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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