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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16:40:03 股吧网页版
晟金股份: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3457 证券简称:晟金股份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江西晟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晟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可以无需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并作出决议,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对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担保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所涉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担保,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制定的关于信息披露的管理规定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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