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3459 证券简称:鼎丰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商丘市鼎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商丘市鼎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丘市鼎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应遵循的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并根据《商丘市鼎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取得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主合同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能及时跟踪了解其财务变动状况;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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