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31
证券代码:873462 证券简称:河钢数字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做出及履行等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股票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事项做出的承诺均构成本制度中的承诺。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相关承诺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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