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2 19:39:21 股吧网页版
皇裕精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3464 证券简称:皇裕精密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本制度”)已经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及《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 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目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