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4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欧亚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5 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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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欧亚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欧亚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欧亚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秋国律师、黄云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近期正值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故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欧亚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或业已存在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已得到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及承诺,即: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该等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开发布了《上海欧亚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后因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疫管控要求,公司董事会又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开发布了《上海欧亚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暨增加线上会场(视频会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原因、延期后的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受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已发布的公告,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 10:00 时以现场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永茂先生主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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