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2
关于广西宏桂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广西宏桂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广西宏桂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转说明书披露,有限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部分存在瑕疵,公司股东国威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对该出资瑕疵进行了补足。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权属转移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出资实物的使用和处置情况;(2)公司或相关股东是否在报告期内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挂牌条件;(3)用于补足出资的债权的形成(转让)过程及其真实性,是否存在直接使用公司资金进行出资的虚假出资行为;(4)债权转股权出资的合法有效性,是否对出资瑕疵有足够的补正效力。请主办券商及会
计师补充核查前述出资瑕疵规范措施及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系第二次申报挂牌,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无偿使用实际控制人宏桂集团提供划拨土地上所建的生产厂房和办公场所的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2019 年 10 月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更。请公司补充说明:(1)前述情形产生的原因及过程,是否需要并已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是否因此受到过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2)公司规范、整改或解决措施及进展,是否合法有效,并结合相关土地及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说明相关规范、整改或解决措施对公司经常产生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公转说明书显示,公司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刷资质证书》。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挂牌是否符合《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的规定,是否需要取得保密局批复或备案,并就公司业务资质的完备性以及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公司首次申报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属于国有文化企业。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此次申报挂牌是否需要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复或备案手续。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前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5、关于环保事项。(1)公转说明书披露,“根据《排污
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的规定,公司的印刷业务年产量和油墨耗用量均未达到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最新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具体生产情况补充核查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发表明确意见。(2)根据公转说明书披露,公司建有 2 条印刷生产线,环保验收正在办理中。请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前述建设项目完成环保验收前开展生产的情况,并披露环保验收手续的最新办理情况。(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问题(1)(2)的核查情况就公司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6、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7、请公司说明并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是否(曾)在区域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若存在上述情形,请公司披露是否已按相关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要求进行摘牌或停牌;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公司股权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 5 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2)公司股票是否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情形,公司股权是否清晰;(3)公司本次向全国股转系统提出挂牌申请,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约束的情形;(4)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请公司补充披露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