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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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148 号
致: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四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上午 10:00 时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
57 号融城云谷 C 座 1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波主持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到表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54,678,32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29%。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所有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工作报告》;
2.《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7.《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8.《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经查验,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均为普通议案,且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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