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6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创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一、《审核问询》之“1. 关于历史沿革”......3
二、《审核问询》之“2. 关于业务合规性”......37
三、《审核问询》之“3. 关于子公司”......93
四、《审核问询》之“4.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110
五、《审核问询》之“10. 关于其他事项”......122
六、其他 ......143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创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O2024BJ(法)字第 0690-1-1 号
致:江苏创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创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健医疗”)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关于江苏创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11 日,挂牌审查部就公司本次挂牌的申请文件下发了《关于江
苏创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
本所律师就前述《审核问询》涉及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对本所《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及《挂牌指引》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股转系统挂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审核问询》之“1. 关于历史沿革”
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共有 15 名机构股东;(2)2015
年 6 月公司设立时陶文伟代福隆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019 年 3 月,陶文伟将股
份全部转让给福隆中国,代持解除;(3)2016 年 6 月,梁亮以专利技术出资,
未经评估;(4)2016 年 7 月,陶文伟向梁亮转让 270 万元出资额,转让价款由
270 万元变更为 0 元,2019 年 8 月,梁亮将 300 万元出资额以 30 万元转让给福
隆中国;(5)2021 年 9 月开始,公司历次增资价格差异较大;(6)2023 年 9
月,Lively Investment 增资入股,2024 年 6 月,Lively Investment 将其持有公
司的全部转让给法丽达电器;(7)常州鑫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是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请公司:(1)结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说明有限公司设立至今,公司是否存在穿透计算权益持有人数后公司实际股东是否超过 200 人的情形,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等情形;(2)陶文伟代福隆集团持股,最终转让于福隆中国,是否彻底解除代持;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
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3)专利基因重组人胶原蛋白(专利申请号:201310033299.6)出资是否属实、有无权属瑕疵、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的关联性、权属转移情况及在公司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非货币出资程序与比例是否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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