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2
证券代码:873478 证券简称:景泽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景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诉人广西雪松君华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景晖园林 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
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作出的
(2022)桂 0110 民初 1256 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2023 年 5 月 10 日被上诉人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案号为
(2023)桂 01 民终 4831 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
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俊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雪松君华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韦姿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韦姿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张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晖园林”)为广东景泽 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原告景晖园林因与被告一广西雪松君华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5 日、2020 年 6 月 28 日、2020 年 9 月 15 日签订《南宁武鸣灵水
壮乡文化小镇项目一期南区别墅(非展示区)第三批(30-61#楼)园林景观工 程合同》(合同编号:JH-NNLSXZ-施工-0049)及《补充协议一》、《武鸣灵水壮 乡文化特色小镇项目南区一期别墅绿篱围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H- NNLSXZ-施工-0085)、《武鸣灵水壮乡文化特色小镇项目南区高层(B1-B4 栋)
毛石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H-NNLSXZ-施工-0089),在施工过程 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票据款及拖欠的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构 成严重违约。
由此产生 3 个案件(2022)桂 0110 民初 1256 号、(2022)桂 0110 民初
1257 号、(2022)桂 0110 民初 1258 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案号:(2022)桂 0110 民初 1256 号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764815.54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利息以 5764815.54 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依据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9 年 8 月 5 日签订《南宁武鸣灵水壮乡文化小镇项目
一期南区别墅(非展示区)第三批(30-61#楼)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合同编 号:JH-NNLSXZ-施工-0049)及《补充协议一》(证据一),合同造价分别为人民
币 10427396.82 元、5917908.86 元,合计 16345305.68 元。合同约定原告承包
被告一在南宁市武鸣区武鸣武鸣灵水壮乡文化特色小镇项目一期南区别墅(非 展示区)第三批(30-61#楼)园林景观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沥青 道路、户间道路、压模广场、树池及绿化工程、安装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环境 绿化、铺装、园林建筑物、小品及苗木养护等……;原告按工程进度每月向被 告一申请工程进度款,被告一审核通过后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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