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2
证券代码:873478 证券简称:景泽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景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29 日子公司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案号为
(2024)粤 01 民终 3439 号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卓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定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分包单位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俊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振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甲方单位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业主单位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晖园林”)为广东景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事实与理由:
涉案广州万达四期项目系被告三开发的项目,广州万达四期项目 C2 地块大
区 景 观 工 程 项 目 由 被 告 二 分 包 给 被 告 一 , 双 方 签 订 编 号 为
HN-GZ-WD-4Q-JA-043-001《广州万达城四期项目 C2 地块大区园林景观工程的施工合同》。
2020 年 4 月 9 日,被告一将案涉园林景观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原告与被
告一就涉案项目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工程内容为被告一与被告二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第三条约定原告采取包工包料,包履约保证金、包资料文件,包办理签证、变更资料,包工程款申请,包质量、包工期、包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包风险、包安全文明施工等的方式承包。第五条约定工程款收取领用方式与工程结算,其中,工程结算按照工程竣工后被告一与业主结算确认的金额扣除管理费和相关税费后支付给原告。合同另约定工程概况及工期、质量及材料要求、工程造价、双方权利义务、
文明施工约定等内容。
后原告自筹资金,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按照业主要求如质如量完成施工。涉
案园林景观工程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竣工,于 2021 年 7 月 2 日经被告一及被告
三、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由被告一及被告三、监理单位在《景观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盖章。
2021 年 8 月 24 日,被告三向被告一送达了《结算通知书》。2022 年 3 月 1
日,被告一依据原告施工资料后向被告三提交了《结算报审书》,签字盖章确认涉案项目总工程款为 11,437,639.55 元,被告三工作人员黄天寿予以签收。
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被告一至今未按照合同向原告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
条规定,被告一应支付原告相应逾期支付利息。截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被告
一尚欠原告工程款 6,426,040.21 元及利息 336,599.56 元,合计为 6,762,639.77 元。
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及《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和被告三应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广州万达四期项目C2 地块大区景观工程项目属于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26,040.21元及利息336,599.56元(利息以未付工程款 6,426,040.21 元为基数,按全国同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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