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3481 证券简称:相城检测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1 月 14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
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
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六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
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三条 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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