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2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陈爱呈收购
山东三匹马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恒丰路 638 号苏河 1 号 7 层 703 室(200070)
电话:(8621)61422399 传真:(8621)61422386
邮箱:xiancheng@sincerelawyer.cn 网址:http://www.sincerelawyer.cn
二零二五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5
正 文 ......7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7
二、 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10
三、 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0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7
五、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7
六、 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9
七、 收购人的公开承诺事项......21
八、 本次收购的过渡期安排......25
九、 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26
十、 收购人前 24 个月内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26
十一、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26
十二、 结论意见......26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陈爱呈收购
山东三匹马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沪先律非字 0101 号
致:山东三匹马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三匹马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陈爱呈(以下简称“收购人”)收购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在进行相关资料调查、收集和查阅过程中,公司及收购人均声
明: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具有如下含义:
三匹马/公司/被收购
公司/挂牌公司/公众 指 山东三匹马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收购人 指 陈爱呈
转让方/宁波恒磊 指 宁波恒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宁波恒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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